《大明礼法公约》部分草擬条文 崇禎重振大明
第五条:內阁权力
大明皇帝统揽大明国事,任命內阁大学士辅弼国事。
內阁大学士应有四到六位,总数不超过十位,包含协办大学士在內。
內阁大学士由五品以上朝廷官员廷推,大明皇帝决定內阁大学士分工和排序。
內阁大学士参预机务,有权擬定票旨。朝廷正式旨意,须经內阁票擬。
所有內阁大学士都有独立票擬权力,首辅应擬定或同意其中一条票擬。
首辅可主持召开阁议,阁议结论方可使用內阁印信,与会大学士签字確认。
內阁票擬未经皇帝批红,不得发布泄露,违者以假传圣旨泄露机密论罪。
票擬应由皇帝在一定时间內批红,或在皇帝授权下由监国或司礼监代批。当票擬由司礼监代批时,政务须由次辅副署、军务须由枢辅副署,方可抄送部议。如果次辅或枢辅不愿副署,须奏请皇帝圣裁。
內阁任何政令,均需中书监副署、六科僉批。
內阁下属机构、內阁和诸司的关係,具体由《大明会典》相关条文规定。
第六条:五院权力
大明皇帝统摄大明政治,授权政务院处理政务,任命六部尚书主持政务院。具体由《大明会典》和《大明律吏律》相关条文规定。
大明皇帝统率大明军队,授权枢密院处理军务,任命枢密大臣主持枢密院。具体由《大明会典》和《大明律兵律》相关条文规定。
大明皇帝统御大明百官,授权都察院监察百官、纠劾百司,任命都御史主持都察院。具体由《大明会典》和《大明监察法》相关条文规定。
大明皇帝统理大明司法,授权大理院审判案件,授权刑部和卫尉寺调查案件、执行礼法,授权都察院检察案件、辩明冤枉。具体由《大明会典》和《大明律刑律》相关条文规定。
大明皇帝直辖大明帝国、统辖大明藩属,授权理藩院治理藩属。理藩院事务由皇帝和贵族共议,无需经过內阁票擬。具体由《大明分封礼法》和《大明会典》相关条文规定。
第七条:军事权力
大明皇帝统率大明军队,拥有对军队的最高统帅权,大明直属和藩属的武装力量,都应效忠皇帝。
大明皇帝直领御营和锦衣卫,包括但不限於陆海空等军队,员额限为六万人。
御营和锦衣卫官吏任免、京营禁军和长城军团將领任免,直接属於皇帝。
经朝会和国会决议,大明皇帝可代表大明对外宣战、议和、签约。
经朝会决议,大明皇帝可授权枢密院组建战时委员会,负责局部动员和作战。
经朝会和国会共同决议,大明皇帝可任命战时宰辅,组建战时內阁,负责总动员和作战。
具体由《大明律兵律》和《大明会典》相关条文规定。
第八条:戒严权力
为镇压谋反叛乱活动、保护公共安全或避免灾厄,大明皇帝可依紧急需要实施戒严。
在戒严期间,皇帝可直接下发旨意颁布詔令。但在戒严结束后,戒严期间颁布的詔令是否继续执行,需由朝会决议。
皇帝可对交战地区局部戒严,授权督抚组建战时委员会实施戒严权力。戒严地区可临时废止某些法律,一切以平定战乱为目的。
当戒严超过一月时,应召开朝会决议。
当戒严超过一年时,应召开国会决议。
海外塞外戒严,时间不受限制。
具体由《大明律》和《大明会典》相关条文规定。
第九条:赦免权力
大明皇帝有权赦免臣民罪责,根据需要颁布大赦令和特赦令。
对罪犯的赦免应在审判后。被赦免的人员如有再犯,並罚前罪。
具体由《大明律刑律》相关条文规定。(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