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章 『行为阻断』 你当律师,把人家律所连窝端了
两名公诉人不由皱眉,看来对方这个辩护律师是铁了心要做无罪辩护的!
之前的抢刀后的捅刺、追逐行为,可以归为『正当防卫』,因为是人应激情况下的反应。
但是后面追逐过程中的那一刀,肯定不是应激反应了吧?
虽然后面这一刀並没有对刘江蛟的死亡造成决定性影响,但肯定算作故意伤害,也足以给张江明定义为超过正当防卫限度。
于洋当然也知道这一点,虽然已下一程,但他的目標是让张江明完全无罪。
眼见于洋还要坚持『无罪辩护』,何青旋律师接著解释道:
“请合议庭注意,从被捅后刘江蛟起身开始逃跑,到张江明开始追逐,一直到张江明一刀砍在刘的后背上,一共过去了5秒钟。”
“这期间,两个人从捡刀捅刺第一刀的地方到第二刀,一共往宝马轿车的方向跑了17米。”
“也就是无论在空间上,还是时间上,都已经出现了变化。”
“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动,足以阻断正当防卫的连续性,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挥砍刘江蛟的第二刀完全不符合『正当防卫』侵害正在进行的规定,属於故意伤害范畴!”
何青旋说这话时间,信心满满,虽然之前的判定失败,但后面还是可以继续判处张江明防卫过当这个罪名的。
审判长仇行知也是微微点头,確实,刑法中对於行为阻断有著明確规定:
当时间或者空间发生变化,就可以酌情认定为『行为阻断』。
[今日给个说法]直播间里面,又有好奇宝宝提问:
{卫老师,刚才公诉人讲的这个『行为阻断』是什么意思啊?}
卫天晓见于洋马上就要发言反驳,便抓紧时间普法道:
“『行为阻断』这个概念,主要是针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如正在偷窃东西,突然被干扰,停止了偷窃,几分钟后又过来偷窃。
那么这就是两次的偷窃行为,就要分別评价,一次未遂、一次既遂,因为中间经歷了阻断过程。
与之相对的,如果一个小偷偷窃钱包过程中,因为原主人比较警惕,小偷下手时犹犹豫豫,不间断地试探,最后还是下手。
那么这个就要以一个完整的行为进行评价,因为该行为没有被中间阻断。”
......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于洋知道,本次庭审最为关键的爭议点已经到来。
如果前面针对张江明行为与刘江蛟死亡之间的联繫割裂的辩护,还有著主观意识和客观条件的有利因素的话,那么对於张江明这追逐挥砍的第二刀的辩护,就需要完全从法理的角度来驳倒公诉人了。
于洋稍微整理整理衣服,起身面向合议庭,开始了最为关键的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对於公诉方指控我方当事人在追逐过程中的挥砍行为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属於故意伤害的指控,我方不认同。”
“具体的抗辩理由如下:”
“第一,刘江蛟对我方当事人的侵害是持续且升级的完整过程。
从刘江蛟走下小轿车与我方张江明发生言语衝突、肢体衝突,再到对方折返汽车拿出砍刀,然后挥刀砍杀我方当事人,这个过程是一个连续的、事態不断升级的。
对於我方当事人而言,从他当时的角度看,即便刘江蛟受伤后跑开,刘也未放弃对我方当事人后续侵害的可能性,如刘斌並没有跪地求饶、並且还跑向了可能存放著凶器的小汽车后备箱方向。
也就是说,在这个完整持续的过程中,我方当事人张江明始终处於暴力威胁之中,不应该以时间上的几秒钟流逝、空间上十几米的位移,就作为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事件进行评价。”
“第二,从我方当事人的防卫意图上看,后续追逐挥砍的一刀具有合理性。
当时我的当事人张江明先生,虽然捅刺了刘江蛟,但是其並不知道这一刀的达到的伤害效果、刘江蛟的想法,这一点从刚才出庭作证的现场证人证言也可以佐证。
所以,我们不能站在事后冷静分析的角度去评价我方当事人,仍在处於高度紧张、极度惊恐状態下的举动,不能够苛求一个处於应激状態下的人能够精准控制其防卫行为,更不要提要求我的当事人精准计算自己遭受到的侵害和自己施加防抗的对等性!
在我的当事人不能瞬间判断出自己面对的不法侵害可能性没有消除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始终是抱著自卫的防卫意图在抵抗不法侵害,全部行动的目的也都是自卫。”
“第三,我方当事人的追砍行为是为了进一步阻止可能到来的进一步更猛烈的不法侵害。
刘江蛟逃跑的方向是小汽车后备箱,之前他就从后备箱里面拿出过凶器,完全有理由认为刘江蛟这次再冲向后备箱是为了再次拿取凶器或者打电话召集同伙实施报復。
毕竟在最开始的言语衝突中,刘江蛟就曾提到过『自己罩著这一片』、『我的兄弟很多』之类威胁的话语。
在之前的不法侵害中,刘江蛟使用了管制刀具,连续挥砍我方当事人要害部位,属於《刑法》中认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实际上是拥有著『无限防卫权』。
因此,为了制止刘江蛟进一步的现实报復,我方当事人的追砍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伤害,依旧属於正当防卫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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